(2013)临执字第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刚与张建影、陶丙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张建影,陶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181-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建影,男,1969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陶丙英,女,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李刚与张建影、陶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09号民事判决确认,张建影、陶丙英共同偿还李刚借款60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刚于2013年1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张建影、陶丙英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建影、陶丙英给付李刚4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李刚自愿放弃,执行费500元由张建影、陶丙英负担。待扣划被执行人陶丙英银行存款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陶丙英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陶丙英银行存款的冻结。三、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6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鸣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