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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民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郭虎平、任增强与马志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民初字第00759号原告郭虎平,男。原告任增强,男。被告马志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虎平、任增强与被告马志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虎平、任增强以已与被告马志万达成和解协议,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虎平、任增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虎平、任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虎平、任增强承担。审 判 长  孙明治代理审判员  吴新平人民陪审员  贾小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晓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