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方拥英与陈献明、梁友霞查封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拥英,陈献明,梁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850号申请执行人方拥英,女,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陈献明,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梁友霞,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西市街道五牌里社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13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献明、梁友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献明在六安市解放南路金裕小区有一处房产,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梁友霞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金裕小区8号楼Z10铺的房产及其附属设施,该房产证号为:37××14号。二、被执行人梁友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