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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苗生来与孟增祥、王巧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生来,孟增祥,王巧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354号申请执行人苗生来,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孟增祥,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巧艳,女,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神木县人,系孟增祥之妻。本院在执行苗生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7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孟增祥、王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借款3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55元,执行费521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孟增祥于2013年4月30日前支付本金50000元,余欠款本金300000元由被执行人孟增祥于2013年5月份起至12月底前逐月全部付清,利息申请人苗生来自愿放弃,执行费5210元由被执行人孟增祥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