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汇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汇,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胡汇,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日升,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号**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汇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