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晓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晓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换星,总经理。地址:高碑店市方家务村村南。委托代理人刘建民、金永伟,高碑店市南大街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助理审判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