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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傅玉洪与绵阳九鼎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玉洪,绵阳九鼎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傅玉洪,男,生于1958年6月7日,汉族,住绵阳市绵兴路**号。被告:绵阳九鼎晨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商务大厦*楼**号。法定代表人:李淼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军,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玉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子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