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士记与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记,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91号原告王士记,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孟凡芳,公司董事长。原告王士记与被告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记撤回对被告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由���告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庆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