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罗金凤,女,1943年5月30日出生。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