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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委托代理人罗金凤,女,1943年5月30日出生。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