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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铁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铁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夏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郑平,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丛培学,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水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旭,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总经理。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达电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0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西安铁路局西安电务器材厂按民事调解书支付了全部欠款人民币17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2)西铁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光平代理审判员  王 嘉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