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东旭与史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旭,史圆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11号原告:王东旭,个体工商户。被告:史圆圆,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旭与被告史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东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