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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储亚飞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亚飞,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储亚飞,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张飞(张苗水),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亚飞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储亚飞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储亚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亚飞承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