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一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储亚飞与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亚飞,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296号原告储亚飞,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岳西县,被告张飞(张苗水),男,汉族,1979年2月9日,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亚飞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储亚飞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储亚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储亚飞承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