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烟牟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与王荣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王荣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李广学,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荣团,男,1946年6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宁海街道办事处王家疃村民委员会与王荣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荣团申请再审,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新的调解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