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淳刚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刚,孔令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084号原告淳刚,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孔令智(又名孔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淳刚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适用简易成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淳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孔令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淳刚诉称:原、被告2010年9月相识,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元整,并约定期限为半年,月息为一分五,2011年5月15日归还,逾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1年6月3日、9月30日、10月6日、10月17日四次清付利息27000元,本金100000元及其余利息未清付,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吴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9月份相识,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同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100000元整,解决约定期限为半年,月息为一分五。2011年5月15日前归还。被告借款后未归还本金,曾于2011年6月3日、9月30日、10月6日、10月17日四次清付利息27000元,由于本金100000元及其余利息未清付,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人金额借款时其所打。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长期拖欠与法相悖,故原告请求被告清还借款及利息应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孔令智在判决书生效后五十日内给付淳刚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2年4月3日按月息一份五厘计付利息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孔令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