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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喜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喜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519号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举。委托代理人:商树祥、赵垚瑶。被告:王喜乐。委托代理人:韩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喜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谭钰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