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永辉等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辉,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辉,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农民。2012年5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1日被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农民。2012年5月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诉(2012)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辉犯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婷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辉、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4日,被告人马永辉伙同刘红建、朱新中及妻子、智中、宪章、申发雄(均另案处理)还有两名不知道姓名的男子共九人窜至运城市盐湖区车盘乡邱家坡村解义水泵厂仓库内盗窃水泵,关公牌Y801-B35-2/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7台;Y90S-B35-2/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5台;Y100L-B35-2/3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3台;Y802-B35-4/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Y90L-B35-4/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3台;Y112M-B35-2/4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Y100L-B35-6/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台;50WAS-1.1kw切割排污泵25台;50WAS-1.5kw切割排污泵4台;50WQX10-34/2.2kw高扬程污水泵4台;50WQX6(流量)-25(扬程)1.1kw高扬程污水泵9台;50WQ7-15/0.75kw型排污泵1台;50WQ15-9/1.1kw型排水泵10台;50WQ12-15/1.5kw型排水泵3台;50NPL25-8/3kw型泥沙泵18台;Y112-MB35-2/4kw型电机(未装转子)30台;1.5kw污水泵电机定子线圈(铜线)56组;电焊机用铜芯电缆线30米,规格35mm平方;以上18相价值135740元。本案另有汉邦高科录像机一台以及电焊丝一圈,因产品型号、配置、质量状况不清楚,故不能确定价值。作案后,朱新中销赃,赃物无法追回。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永辉伙同刘红建、朱新中及其妻子、智中、宪章(均另案处理)共六人窜至运城市盐湖区运解半路盐化一厂仓库内盗窃聚乙烯(塑料颗粒)5000斤,价值21250元。作案后,马永辉以7800元的价格将赃物销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马永辉得赃款11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永辉伙同刘红建、朱新中、智中、宪章(另案处理)共五人窜至运城市盐湖区运解半路盐化一厂仓库内盗窃聚乙烯薄膜500公斤,价值3000元。作案后,马永辉以1200元将赃物销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马永辉分得赃款2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的供述、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永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永辉辩称,起诉书指控的三宗盗窃事实,我仅参与了销赃,并未参与盗窃。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亦未提供证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被告人马永辉伙同刘红建、朱新中、朱宪章等9人(其他人员另案处理)窜至盐湖区车盘乡邱家坡村解义水泵厂仓库内盗窃,盗窃关公牌Y801-B35-2/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7台、关公牌Y90S-B35-2/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5台、关公牌Y100L-B35-2/3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3台、关公牌Y802-B35-4/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关公牌Y90L-B35-4/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3台、关公牌Y112M-B35-2/4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关公牌Y100L-B35-6/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台、关公牌50WAS-1.5kw切割排污泵4台、关公牌50WAS-1.1kw型切割排污泵25台、关公牌50WQX6(流量)-25(扬程)1.1kw高扬程污水泵9台、关公牌50WQX10-34/2.2kw高扬程污水泵4台、关公牌50WQ7-15/0.75kw型排污泵1台、关公牌50WQ15-9/1.1kw型排水泵10台、关公牌50WQ12-15/1.5kw型排污泵3台、关公牌50NPL25-8/3kw型泥沙泵18台、关公牌Y112M-B35-2/4kw型电机(未装转子)30台、1.5kw污水泵电机的定子线圈(铜线)56组、电焊机用铜芯电缆线30米,规格35mm平方、汉邦高科录像机一台以及电焊丝一圈。被告人马永辉将盗窃的物品拉到其在盐湖区东留村的租住地,后由朱新中销赃,被告人马永辉称其分得赃款一千多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除汉邦高科录像机一台以及电焊丝一圈,因产品型号、配置、质量状况不清楚,不能确定其价值外。其余18项涉案总价值为135740元。2011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永辉伙同刘红建、朱新中及其妻子、智中、宪章(均另案处理)共六人窜至运城市盐湖区运解半路盐化一厂仓库内盗窃聚乙烯(塑料颗粒)5000斤,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125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永辉与朱新中以7800元的价格将赃物销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马永辉称其分得赃款11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失主损失21250元。2012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永辉伙同刘红建、朱新中、智中、宪章(另案处理)共五人窜至运城市盐湖区运解半路盐化一厂仓库内盗窃聚乙烯薄膜500公斤。经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3000元。作案后,被告人马永辉与朱新中以1200元价格将赃物销给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马永辉称其分得赃款2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失主损失3000元。审理中,被告人马永辉的家人代被告人马永辉退交了非法所得2400元。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交纳罚金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一)、证明案件起因和案发经过的证据:1、2012年4月6日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4月4日8点多,我来公司上班,发现仓库外墙窗户钢筋被剪断。经盘点,被盗物品有:我公司生产的“关公”牌水泵、电机、半成品如下:1、Y801-B35-2/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7台,单价350元/台,价值2450元;2、Y90S-B35-2/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5台,单价440元/台,价值2200元;3、Y100L-B35-2/3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3台,单价630元/台,价值1890元;4、Y802-B35-4/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单价370元/台,价值7030元;5、Y90-B35-4/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3台,单价450元/台,价值5850元;6、Y112M-B35-2/4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单价790元/台,价值15010元;7、Y100L-B35-6/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台,单价650元/台,价值650元;8、50WAS-1.5kw切割排污泵4台,单价1050元/台,价值4200元;9、50WAS-1.1kw切割排污泵25台,单价920元/台,价值23000元;10、50WQX6-25/1.1kw高扬程污水泵9台,单价830元/台,价值7470元;11、50WQX10-34/2.2kw高扬程污水泵4台,单价1100元/台,价值4400元;12、50WQ7-15/0.75kw型排水泵1台,单830元/台,价值830元;13、50WQ15-9/1.1kw型排水泵10台,单价910元/台,价值9100元;14、50WQ12-15/1.5kw型排水泵3台,单价1020元/台,价值3060元;15、50NPL25-8/3kw型泥沙泵18台,单价650元/台,价值1170元;16、Y112-MB35-2/4kw型电机(未装转子)30台,单价650元/台,价值19500元;17、1.5kw污水泵电机定子线圈(铜线)56组,单价300元/组,价值16800元;18、电焊机用铜芯电缆线30米,规格35mm平方,单价22元/米,价值660元。19、汉邦高科录像机一台,单价8500元;20、电焊丝1圈,价值300元。合计价值140900元。2、2011年9月30日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1年9月30日上午10时,我到盐化一厂放聚乙烯的仓库,发现门被撬,仓库内聚乙稀(颗粒状)5000斤被盗,价值21250元。3、2012年3月25日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内容:2012年3月25日下午3时许,我公司在运城去解州半路的盐化一厂仓库内,发现聚乙稀薄膜大约有500公斤被盗,价值3000元左右。4、被告人马永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9月份一天凌晨2时许,朱新中给我打电话说,他们在运城到解州半路一厂里偷下东西,让我开车过去拉,并说他们在路边等我。我开上我的长安星韵晋MF63**银灰色面包车到运城至解州半路上,看到朱新中及他妻子、刘红建、智中、宪章在路边站着,还有一辆五菱之光面包在路边停着,地上放着盗窃的编织袋装着的塑料颗粒(一袋大约50斤),约100多袋,我们六个人将盗窃的塑料颗粒分别装上两个面包车,连夜将塑料颗粒卖到盐湖区东留村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称了2.5吨,以每斤2.5元价格卖的,应得12500元,周某某知道我们是偷的,只给我们7800元,我分了1100元,其他人分了多少我不知道。2012年3月底一天凌晨1时许,我开上我的长安星韵晋MF63**银灰色面包车拉上朱新中、刘红建、智中、宪章在运城到解州半路上寻找盗窃的目标,离运城大约15公里处,路北有一工厂,他们四人就下了车,我将车开到离厂300米远处,害怕人看到车。过了2小时许,朱新中打电话说,让我过去,到那后,将偷来的塑料布装上车,连夜卖到盐湖区东留村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称了1300斤,以每斤1.2元的价格卖的,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朱新中结的帐,我们共5个人,我分了200元,其他人分多少我不知道。2012年4月初的一天,朱新中及妻子、刘红建、智中、宪章、申发雄还有两名不知道姓名的男子在金马宾馆商量晚上寻找作案目标,到凌晨1时许,我和刘红建分别开一辆面包车将他们拉上寻找作案目标,在运城快到解州拐弯大路东边,看到一家水泵厂。我和刘红建将他们放下后,我们就把车开到离厂不远处藏起来,等他们把水泵偷出来后,打电话叫我们过去。我们九个人一起将偷的水泵装上两辆面包车然后拉到姚孟村我租住的院子内,朱新中联系好太原买家,第二天,太原那边过来一辆福田货车,将水泵全部拉走,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分了1000多元。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1年9月份的一天早上10点左右,马永辉和他的朋友朱新中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拉了两车塑料颗粒(属于半成品)来到我收购站,说要买给我,谈好价格每斤2.5元,共5000斤应付他们1.25万元,但我知道他们拉的东西是偷来的,就按废品塑料低价收购,只付给了他们7800元,他们也没说什么,钱给了新中。过了一两天我将聚乙烯颗粒卖给了两个开三轮车的陌生男子,买了8900元。2012年3月份的一天早上,马永辉和他的朋友朱新中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到我收购站,马永辉说他有几百公斤的塑料薄膜要卖,我知道他们的薄膜是偷来的,就每斤按1.5元收购,一共称了四百公斤,我付给他们1200元,钱给了朱新中。6、2013年3月6日同案犯刘红建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朱新中、杨自东、朱宪章、马永辉五人在金马宾馆,朱新中提出晚上出去盗窃作案,马永辉带的路,我们开车到运城解州半路一个厂里面,朱新中让他们四人下车,让我开车回金马宾馆,并说他们偷好东西放在路边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过去拉。我在金马宾馆等了约2个小时,朱新中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到那里后,我见他们偷出来20来卷塑料布,朱新中和马永辉销的赃,买到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我们每人分了600元钱。7、2013年3月6日同案犯杨自东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4月份的一天,我和刘红建去马永辉家玩,到那后,刘红建和马永辉议论说他们偷水泵事情的过程,我在边上听,详细情况我不清楚,我没有参与。当时马永辉还对刘红建说:“杨自东没参与,这个钱就不能给他分。”(二)、证明案件侦破的其他证据:1、2012年5月22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王某某的领条,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某某父亲处扣押现金24250元,该款已由被害单位的王某某领取。2、丢失清单、入库单、出库单,证实丢失物品型号、单价、数量等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2年5月7日晚,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警南城中队侦查员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在运城市禹溪路夜市摊将被告人马永辉、周某某抓获。4、2012年5月21日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2012年第097号)价值鉴定评估结论书,证实涉案高压聚乙烯原料颗粒2500kg的价值为21250元;聚乙烯塑料卷膜500kg的价值为3000元。5、2012年8月3日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2012年第163号)价值鉴定评估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1、关公牌Y801-B35-2/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7台的价值为2450元;2、关公牌Y90S-B35-2/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5台的价值为2200元;3、关公牌Y100L-B35-2/3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3台的价值为1890元;4、关公牌Y802-B35-4/0.7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的价值为7030元;5、关公牌Y90L-B35-4/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3台的价值为5850元;6、关公牌Y112M-B35-2/4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9台的价值为15010元;7、关公牌Y100L-B35-6/1.5kw型三相异步水泵专用电机1台的价值为650元;8、关公牌50WAS-1.5kw切割排污泵4台的价值为4200元;9、关公牌50WAS-1.1kw型切割排污泵25台的价值为23000元;10、关公牌50WQX6(流量)-25(扬程)1.1kw高扬程污水泵9台的价值为7470元;11、关公牌50WQX10-34/2.2kw高扬程污水泵4台的价值为4400元;12、关公牌50WQ7-15/0.75kw型排污泵1台的价值为830元;13、关公牌50WQ15-9/1.1kw型排水泵10台的价值为9100元;14、关公牌50WQ12-15/1.5kw型排污泵3台的价值为3060元;15、关公牌50NPL25-8/3kw型泥沙泵18台的价值为11700元,16、关公牌Y112M-B35-2/4kw型电机(未装转子)30台的价值为19500元;17、1.5kw污水泵电机的定子线圈(铜线)56组的价值为16800元;18、电焊机用铜芯电缆线30米,规格35mm平方的价值为600元;以上18相合计涉案价值为135740元。本案另有汉邦高科录像机一台以及电焊丝一圈,因产品型号、配置、质量状况不清楚,故不能确定价值。(三)、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1、被告人马永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永辉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2、被告人周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的姓名、性别、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四)、其他证据:1、2012年9月20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南城责任区中队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因同案犯姓名和具体情况不详,无法将同案犯缉拿归案,也无法上网追逃。被告人马永辉在盗窃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以及所起的作用无法核实。2、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及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证实被告人朱新中、朱开会、刘政权、杨自东、刘红建等人在太原市小店区多次盗窃作案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永辉辩称其仅参与销赃并未参与盗窃的辩解,因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马永辉主动退交非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判处。对其退交的非法所得,依法应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永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马永辉的刑期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被告人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交)。(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马永辉退交的非法所得二千四百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靳君健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张海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