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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婵丹与盛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某。被告:盛某。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巧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