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仙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张婵丹与盛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244号原告:张某。被告:盛某。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盛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宇明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应舜朝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巧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