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烟牟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邵书军与曲翠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邵书军,农民。被执行人曲翠红,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烟牟民三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曲翠红在烟台市牟平区美都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曲翠红在烟台市牟平区美都汇的工资收入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永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