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陈海荣、麦海荣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荣,麦海荣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海荣,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麦海荣,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荣、麦海荣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龙福汉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起,被告人陈海荣利用其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作为场地,伙同李东生(另案处理)以��**电玩城作为赌场进行赌博营利。其中,李东生负责提供资金,进行场地装修并购买用于赌博的游戏机。被告人陈海荣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麦海荣在***电玩城四楼负责给赌博机“上分”、“下分”以及兑换现金。2012年10月11日,当参赌人员李**等人在此参赌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海荣、麦海荣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海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海荣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麦海荣判处一年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起,被告人陈海荣利用其承租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作为场地,伙同李东生(另案处理)以***电玩城作为赌场进行赌博营利。其中,李东生负责提供资金,进行场地装修并购买用于赌博的游戏机。被告人陈海荣负责日常管理,被告人麦海荣在***电玩城四楼负责给赌博机“上分”、“下分”以及兑换现金。2012年10月11日,当参赌人员李立洋等人在此参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从被告人陈海荣处扣押了游戏机6台、高速售币机1台、积分卡1950张、游戏机币7811个、液晶显示器2台、录像机1台、电脑主机1台、键盘1套,从被告人麦海荣处扣押了自助柜员机存币凭证13张、工作笔记3本、机台表9张、积分卡14块、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陈海荣、麦海荣的供述,证人麦**、梁**、谭**、何**、钱**、李**、刘**、罗**、关**、罗**、何**、关**、谢**、陈**、李**、康**、张**、梁**、陈**、罗**、李**、姜**、王**、吴**、伍**、吴**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机台表,被扣游戏机照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荣、麦海荣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是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麦海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亦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二人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陈海荣、麦海荣的悔罪表现,对其二人可宣告缓刑。将从被告人陈海荣处扣押的游戏机6台、高速售币机1台、积分卡1950张、游戏机币7811个、液晶显示器2台、录像机1台、电脑主机1台、键盘1套和从被告人麦海荣处扣押的自助柜员机存币凭证13张、工作笔记3本、机台表9张、积分卡14块、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元均予以没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海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麦海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将从被告人陈海荣处扣押的游戏机6台、高速售币机1台、积分卡1950张、游戏机币7811个、液晶显示器2台、录像机1台、电脑主机1台、键盘1套和从被告人麦海荣处扣押的自助柜员机存币凭证13张、工作笔记3本、机台表9张、积分卡14块、违法所得人民币1335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代理审��员邹宁静人民陪审员 区志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紫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