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赖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0032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19日被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04年8月4日被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严敏、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赖某在本市西湖区三墩街道富多超市门口的毛线摊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阮某放于摊位桌子上的HTCS66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1元)。2013年1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赖某在本市西湖区古墩路顺旺基快餐店门口处,以推车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红色电动车一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00元。2013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赖某在本市西湖区三墩街道世纪联华超市门口处,以推车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新福牌TDP85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58元)。后被当场发现并抓获,所盗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赖某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1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阮某、王某乙、潘某的陈述,证人金某、王某甲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前科证明,辨认笔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赖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物责令被告人赖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钱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