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古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倩,张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刘倩倩,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8404175125,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范各庄镇大安各庄村。被告张金,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8302145419,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范各庄镇甘义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倩诉被告张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倩倩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倩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