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倩倩,张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349号原告刘倩倩,女,1984年4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8404175125,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范各庄镇大安各庄村。被告张金,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8302145419,汉族,农民,现住古冶区范各庄镇甘义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倩倩诉被告张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倩倩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刘倩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