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二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朱奋全与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奋全,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129号申请人朱奋全,男。被执行人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五路1号。法定代表人来宝华,总经理。朱奋全与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奋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一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海宁电器有限公司履行了给付朱奋全一万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舒四来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