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07号原告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俊负担。审判员 程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