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青龙乡西林村7组,组织机构代码67433115-5。法定代表人:李芹德,经理。被执行人张林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与张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成都市鸿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96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兴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