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某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505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周玲,某苏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