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周杰与武汉御世尚品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783号原告:周杰。委托代理人:万波,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御世尚品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68号南方帝园A单元18层2号。法定代表人:唐远红,总经理。原告周杰与被告武汉御世尚品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周杰以与被告武汉御世尚品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