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郭洁申请楚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洁,楚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郭 洁 申 请 楚 爱 斌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郭洁,女,1981年,汉族,现住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楚爱斌,男,1961年,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郭洁与被执行人楚爱斌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2012)东民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楚爱斌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740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万军审 判 员 赵洪瑞代理审判员 张斐然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月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