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明泽、邢爱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泽,邢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明泽。被执行人邢爱娟。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泽、邢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李明泽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泽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