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明泽、邢爱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明泽,邢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明泽。被执行人邢爱娟。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明泽、邢爱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李明泽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明泽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胜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石会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