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辛春与李开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春,李开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辛春,男,汉族。1976年出生。被告:李开化,男,汉族。原告辛春与被告李开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2年12月13日查封了被告李开化所有的房产。现被告已经给付了欠款,原告要求撤诉并解除诉前保全措施。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开化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天河商城底层298号、300号门面房的查封(产权证号:148749、148750、148751、1487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蒋 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