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曾洪燕与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洪燕,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曾洪燕,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法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曾洪燕,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南路6号京韵花园D-1303B。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日出东方806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金瑞纳税人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20190元整。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律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陈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