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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磊与成都谷道品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成都谷道品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锋,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谷道品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成都谷道品牌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