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2013)东刑初字第59号被告人陈流世等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流世,翁定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流世。被告人翁定富。辩护人钟义坤,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流世、翁定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流世、翁定富及辩护人钟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流世接到被告人翁定富的电话后驾驶租用的“粤QFC3**”号丰田小轿车从广东携带毒品到东兴市,并在翁定富家中交给翁定富30克疑似毒品冰毒。期间,被告人翁定富卖给“宾阳仔”8克疑似毒品冰毒。事后,被告人翁定富交给陈流世货款2400元人民币。7月28日,被告人陈流世入住东兴市桂源酒店510号房,被告人翁定富在该处将剩下的约20克疑似毒品冰毒交给陈流世。当天,被告人陈流世又转到桂源酒店的8806号房。当天14时许,被告人翁定富从被告人陈流世处拿了半克疑似毒品冰毒卖给一个叫“八梳”的男子,得款300元人民币。22时许,被告人翁定富又从被告人陈流世处拿了6克疑似毒品冰毒卖给“宾阳仔”,事后被告人翁定富交给陈流世1800元货款。23时许,被告人翁定富再次接到“宾阳仔”求购毒品的电话后,从被告人陈流世处拿出约10克疑似毒品冰毒。期间,被告人翁定富从10克疑似毒品冰毒中拿1克让黄某某送到东兴市鼎隆商务酒店705号房卖给“阿星”。7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翁定富携带毒品驾驶“粤QFC3**”丰田小轿车到东兴市德龙山庄等候“宾阳仔”前来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并从其身上缴获2小包可疑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9.67克。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东兴市桂源商务酒店内将陈流世抓获,并缴获可疑毒品4小包,经称量净重6.26克。经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翁定富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流世、翁定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流世、翁定富的供述、证人谭某某、曾某某、黄某某、黄某某、冯某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通话清单、称量证明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现场示意图、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流世、翁定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二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93克,属于“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翁定富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流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翁定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念明代理审判员  吕智德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晓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