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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吴世明与唐浩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明,唐浩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吴世明。被告:唐浩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骆本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明诉被告唐浩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明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47元,由原告吴世明负担。审判员  俞红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天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