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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夏永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夏永江,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583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333-345号。代表人:戎飞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金海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夏永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永江。被告: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坎墩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告慈溪市爱森园林工具有限公司、夏永江、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830元,减半收取计379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传亭审 判 员  许建素人民陪审员  梁鲁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高 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