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冠三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214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三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苏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214号申请人冠三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区××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909-0。法定代表人邱传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振华,广东××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长庚,广东××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云,性别:××,××族,××年××月××日生,户籍地址××省××组,身份证号码×××581X。委托代理人唐绍斌,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冠三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三阳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2)第241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冠三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称,一、深南劳某某案(2012)第241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其公司提交的高某对2012年10月5日发生冲突的情况说明,苏云与高某不仅发生口角争执,而且发生了肢体冲突。即使是根据苏云自己所写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诉书中对事实部分的描述,其在2012年10月5日是在公司车间与其部门主管高勇发生了争吵,并试图发生肢体冲突。而冠三阳公司的厂规第二部分“工作纪律及员工基本责任”第8条之规定:员工严禁在厂内喧哗、吵闹、打架、交头接耳或高谈阔论,如因上述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及生产效益,当天做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即时解除合同。苏云与高某发生的冲突一度造成了公司的停工,整层楼的员工对两人进行劝阻,时间持续接近一个小时,���重的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冠三阳公司念及苏云的前途及声誉,当时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只是与苏云解除了劳动合同,后苏云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深南劳某某案(2012)第2413号仲裁裁决对理应由苏云提供的证据视而不见,导致了本案的不公正裁决。冠三阳公司在本案开庭时向劳动仲裁庭提出苏云与高某发生的冲突是经过公安机关处理的,是苏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对苏云和高勇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是劳动仲裁庭要求冠三阳公司提供书面证据,此书面证据是由苏云保管,劳动仲裁庭应当是要求苏云提供,劳动仲裁庭不应将此举证责任强加于冠三阳公司。被申请人苏云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冠三阳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冠三阳公司主张其系因苏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苏云与主管发生了冲突后确实经苏云报案处理,但是该冲突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应当由公司进行举证,因冠三阳公司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冠三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冠三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冠三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冠三阳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劲 峰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