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赛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赛某某(S.NOPKAKOOL),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赛某某(S.NOPKAKOOL)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赤文肖、刘江蕾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2010年4月在泰国相识,同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由于双方文化背景差异较大,语言不同,生活习俗不同,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2月,被告回泰国后,在电话中声称再不回中国,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委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在泰国相识,同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好,后由于双方文化背景差异较大,语言不同,生活习俗不同,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2月,被告回泰国,起初原告与其电话联系时被告声称再不回中国,随后便失去联系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2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证明1份、被告签证、身份正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异国相识后便仓促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文化背景差异较大,语言不同,生活习俗不同,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被告自2011年2月回泰国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依法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赛某某(S.NOPKAKOOL)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