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张宝中与靳耀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中,靳耀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张宝中,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告靳耀科,又名靳念宝,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中与被告靳耀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中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宝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梁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