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运盐民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磊与李蓓、赵彩云、王金萍、李政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磊,李蓓,赵彩云,王金萍,李政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运盐民初字第218号原告:刘磊,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翠红,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告李蓓,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居民。被告赵彩云,女,汉族,1945年4月1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居民(系李蓓奶奶)。被告王金萍,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居民(系李蓓母亲)。被告李政,男,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山西省侯马市居民。(系李蓓父亲)。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军杰,山西旭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磊与被告李蓓、赵彩云、王金萍、李政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惠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翠红,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军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磊诉称,我与被告李蓓2012年11月1日未领取结婚证书同居生活,同居21天后被告离家出走,在同居期间被告不尊敬老人,和我争吵讲条件,在举行婚礼仪式中造成我家庭困难。现我要求被告返回我彩礼金51800元、2200元戒指款、棉花1000元,共计55000元。被告李蓓、赵彩云、王金萍、李政辩称,赵彩云、王金萍、李政分别是被告李蓓的奶奶、父母亲,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李蓓和原告系婚约关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的一切民事行为应由本人承担。被告李蓓未收到原告所陈述的51800元的彩礼、黄金戒指、棉花,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1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原告刘磊按习俗通过介绍人李仙草、王百勇两次共送给被告赵彩云彩礼51800元、黄金戒指一枚(价值2200元)、棉花88斤(价值1000元)。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由被告返还彩礼51800元、黄金戒指一枚、棉花88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刘磊与被告李蓓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金戒指、棉花等系原、被告交往中,原告自愿赠予被告的,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蓓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磊彩礼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磊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仝惠英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