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广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广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李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某负担。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