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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许定浪与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定浪,邵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167号原告:许定浪。委托代理人:张革芳。被告:邵小凤。委托代理人:楼林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定浪与被告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定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上的内容是否系周海六所写进行笔迹鉴定。本案须以鉴定后的意见为审理依据,故宜中止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李冠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