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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诉被告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伟,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国辉,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王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