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诉被告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46号原告:张伟,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国辉,男,49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王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王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