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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商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刘海达与陈宏杰、刘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达,陈宏杰,刘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海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宏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红。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琦。上诉人刘海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舟普商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2月18日提起上诉。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收到其上诉状后,于2013年2月21日向其发出《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七日内预交诉讼费18300元。同日,刘海达签收了该份《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但刘海达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为保障其诉讼权利,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再次通知刘海达预交诉讼费,但刘海达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海达既未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得到批准,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本案应视为上诉人刘海达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海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熊俊杰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钱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