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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尹继尧与李德文、殷巨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继尧,李德文,殷巨芹,陈庆英,李德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尹继尧,居民。被执行人李德文,居民。被执行人殷巨芹,居民。被执行人陈庆英,居民。被执行人李德举,成人,居民,费城镇南石沟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尹继尧提出查封被执行人李德文、殷巨芹所有的位于费县中国人家小区2号楼2-201室房产的申请(房权证号:费房私自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德文、殷巨芹所有的位于费县中国人家小区2号楼2-2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费房私自第××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查封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怀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