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吕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强,漯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新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