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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0763号原告吕某,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学强,漯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李慧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于新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