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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中刑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吴定生重大责任事故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定生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黔六中刑执字第13号罪犯吴定生,男,1965年12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六枝特区堕却乡百宝元煤矿合伙人,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在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服刑。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1)黔六特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定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2日。经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黔六中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通知六枝特区看守所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后经批准,吴定生留在六枝特区看守所服刑。六枝特区公安局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在六枝特区看守所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六枝特区公安局六公假建字(2013)第00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认定:罪犯吴定生自留所服刑以来,在思想上认罪服法,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和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和悔悟,模范遵守监规和行为规范,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分配,劳动积极,对工作认真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文化、体育活动。在考评中均被评为文明个人和劳改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六枝特区公安局据此建议本院对罪犯吴定生依法裁定假释。经审理,本院对六枝特区公安局六公假建字(2013)第001号提请假释建议认定罪犯吴定生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予以确认。吴定生在看守所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六枝特区公安局报送本院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六枝特区公安局六公假建字(2013)第001号提请假释建议书、管教民警周庶力于2013年1月3日的《关于对留所服刑罪犯吴定生办理假释的建议》、调查笔录、六枝特区看守所会议记录、六枝特区看守所公示、呈请假释审批表、罪犯留所服刑审批资料、吴定生的悔罪书、吴定生学习心得体会、学习记录、六枝特区看守所留所服刑评审鉴定会议记录、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社区矫正调查笔录、看守所罪犯月考评表、所务会议记录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本案中,吴定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从2012年1月9日至2014年1月2日)。现执行原判刑罚已二分之一以上。根据六枝特区公安局报送本院的证据材料反映,吴定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吴定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定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3日起至2014年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林审 判 员  周元军代理审判员  安明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