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杨某。被告:池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斐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同日,原告杨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池某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负担。审 判 员 王晓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福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