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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方文与侯素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侯素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方文,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素琴,女,192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方亚,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刚,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方文与侯素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文负担。审判员  陶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