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方文与侯素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侯素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方文,女,195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素琴,女,192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方亚,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方刚,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方文与侯素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文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文负担。审判员 陶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