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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章杏兰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杏兰,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764号原告:章杏兰。委托代理人:郑雪维。委托代理人:陈波。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杏兰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章杏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杏兰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杏兰撤回对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86元,依法减半收取2593元,由原告章杏兰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