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芬芳与贺亚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芬芳,贺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赖芬芳,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贺亚春,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赖芬芳与贺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贺亚春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赖芬芳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亚春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12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