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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龙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龙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肖,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龙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龙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龙稳已经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南宁市康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 尧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森文 关注公众号“”